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民初6556号
原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56104154X4.
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溵川大道路北和顺家园东巷西侧第一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组15号。身份证号码:3411221985********。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五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6508112918.
原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的价值146902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的价值146902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