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民初6556号 原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56104154X4. 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溵川大道路北和顺家园东巷西侧第一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组15号。身份证号码:3411221985********。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五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6508112918. 原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的价值146902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的价值146902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