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大新新大建筑设备出租站与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318号
原告:张家港市大新新大建筑设备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桥头村。
经营者:***,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汇林绿洲9号楼1单元103室。
原告张家港市大新新大建筑设备出租站与被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大新新大建筑设备出租站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大新新大建筑设备出租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大新新大建筑设备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大新新大建筑设备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曹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