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京缆电缆有限公司、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5109号
申请人: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中华药城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京缆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京缆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1612.5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京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61612.5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