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5109-1号
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中华药城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豫1081民初51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2019年9月4日,被告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货款、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向原告支付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62元,保全费2328元,共计5690元,由被告河南首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