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96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维新花园。
负责人:厉学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本胜、李德清,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
被告:李超,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李保胜,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现于许昌监狱服刑。
被告:李莲芳,女,汉族,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现于新乡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马大卫,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宏彪,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与被告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超、李保胜、李莲芳、马大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洪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