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执11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男,回族,1952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女,回族,1951年6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75140981P。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
本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80000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阴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