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执115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男,回族,1952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李莲芳,女,回族,1951年6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75140981P。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
因***与***、李莲芳、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莲芳、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网络查控***、李莲芳、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信息,均无财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公积金账户。
四、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莲芳、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李淑芳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阴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