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271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华,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系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75140981P。
法定代表人:李超。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开封摩托车总装厂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开封市水稻乡花生庄2号车间(汴房地产权证第**)的房屋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开封摩托车总装厂名下位于水稻乡花生庄2号车间(汴房房地产权证第**)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小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