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民初856-5号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对原告**环诉被告**、***、***、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211民初856-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民事裁定书中的案号“(2019)豫0211民初856号”应改为“(2019)豫0211民初856-2号”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征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