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民初856-4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回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女,回族,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回族,1952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75140981P。
被告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一分公司。
住所地开封郑开大道居然之家1-007摊位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17U11T。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9)豫0211民初8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郑开橄榄城二期豫(2016)开封市不动产权第**房产。因原告***已被驳回起诉且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开橄榄城二期豫(2016)开封市不动产产权第**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征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