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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2、李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1045号之一
原告:*某1,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2年11月17日生,回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女,1951年6月20日生,回族,住址同上。
被告:*某4,男,195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1与被告***、***、*某4、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某1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某1自愿撤回对被告***、***、*某4、河南硕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某1承担。
审判员*一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