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611民初4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河南苏豫昊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法人代表。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原告***与被告***、***、河南苏豫昊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苏豫昊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