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民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苏豫昊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金融大厦19楼190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栗国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河南苏豫昊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苏豫昊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祁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