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3执25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河子市。
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赭溪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509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23民初247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材料及人工费1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施林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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