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3执2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河子市。
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赭溪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509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23民初247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人***材料及人工费19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7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调解书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台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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