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恢5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6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904029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6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