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4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鸡王村。
法定代表人:***,女,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我院(2017)豫018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措施:一、2018年4月14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消费;二、2017年1月19日将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8年4月14日、2018年7月25日对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信息、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18年7月25日到新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了申请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