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恢5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克功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克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于2019年6月19日、11月27日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支付宝、***,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9年7月5日我院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于2019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
5.于2019年12月12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12月12日尚有2805442.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恢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