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1813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营,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张军营与被执行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507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身份证号:41108219811001607X)向本院承诺,自愿以位于新郑市薛店镇世纪花园项目的售房为本案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新郑市薛店镇世纪花园项目50%的权益由***持有,***称在新郑市薛店镇世纪花园项目由价值约2亿元的房产现登记在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南兴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薛店镇雏鹰路南侧世纪花园价值520万元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