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路成与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5072号
原告邢路成,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路成诉被告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路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路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路成负担。
审判长孙书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