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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81民初545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5722135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