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81民初644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东永兴路男农业银行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57221357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