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81民初644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东永兴路男农业银行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57221357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