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113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守勤(系***妻子),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晖,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被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建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院正商新蓝钻壁园**楼******。
法定代表人:杨路功。
被告: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濮阳市金堤路与安泰路交叉口通达****div>
法定代表人:许亚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光淼,该公司员工,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v>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v>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一,该公司员工,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与被告***、***、河南建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所涉证据繁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相璞
人民陪审员  吴桂华
人民陪审员  乔贵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姬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