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113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守勤(系***妻子),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晖,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被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建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71号院正商新蓝钻壁园2号楼2单元4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杨路功。
被告: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濮阳市金堤路与安泰路交叉口通达南楼4楼。
法定代表人:许亚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光淼,该公司员工,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120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一,该公司员工,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相璞
人民陪审员  吴桂华
人民陪审员  乔贵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