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21民初2179号
原告:**,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被告: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宗某,河南省濮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河南省濮阳市人,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学福
人民陪审员 薛新荣
人民陪审员 聂维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 娥
书记员 苏庆阳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