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21民初2175号
原告:**,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被告: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宗某,河南省濮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河南省濮阳市人,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学福
人民陪审员 薛新荣
人民陪审员 聂维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 娥
书记员 苏庆阳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