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3民初65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男,成年,住河南省新县产业聚集区。
被告:河南新县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县产业聚集区健康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县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