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皇台街道办事处、河南颐城安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03民初4616号 原告:河南兴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紫气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9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皇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中铁物流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375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颐城安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61号西园区33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7KT9A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河南兴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皇台街道办事处、河南颐城安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兴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兴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兴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