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180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申请人:**,又名杨乙,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申请人:杨超峰,又名杨超,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1210795099。
被申请人: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村北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96792647C。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麦仓,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9610789108。
申请人**、**、杨超峰与被告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豫0825民初18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杨超峰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超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小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姬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