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1806号
申请人:**,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申请人:**,又名杨乙,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申请人:杨超峰,又名杨超,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申请人: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祥云镇村北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96792647C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
申请人**、**、杨超峰与被申请人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超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动产查封时间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时间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小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姬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