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

漳州市金盛机电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5140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金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北环城路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3区5幢3-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71908183P。
法定代表人:朱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刘伟彬,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96792647C。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金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安消防卷帘门窗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金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漳州市金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漳州市金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勇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泽帅
书 记 员 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