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高堤乡杨俄村。
法定代表人:刘大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于跃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