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2号
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与柳江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代表人:梁希彦,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素霞,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高堤乡杨俄村。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洪现,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洪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因被告刘洪现已履行完毕,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2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洪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鹤壁市凯旋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