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民初836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吴军,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牛钢锤,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高堤乡杨俄村。
法定代表人:刘奇。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东侧。
负责人:邵广锋,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牛钢锤、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牛钢锤、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