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豫0527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内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06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等66名工人工资,共计797223元(柒拾玖万柒仟贰佰贰拾叁元整)。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月1日立案,经过调查、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7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内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06号行政处理决定:限5日内支付***等66名工人工资共计797223元(柒拾玖万柒仟贰佰贰拾叁元整)。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于202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行政卷宗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0月16日变更为***。
再查明,内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等39名工人工资636516元,还剩余***等27名工人工资共计16070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内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06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内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支付拖欠***等27名工人剩余工资共计160707元(壹拾陆万零柒佰零柒元整)。
执行费231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