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终2164-1号
上诉人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获嘉县水利局、被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借款协议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行初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作出的(2020)豫行终2164号行政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正文第2页倒数第4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正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磊
审判员 万宗杰
审判员 蒋跃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月华
书记员王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