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03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4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铁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航运服务中心,住所地:淅川县金河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6006042471W。
法定代表人:全学伟,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傲勤,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伟,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新长线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512966XQ。
法定代表人:张小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英超,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航运服务中心、第三人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99.83元,减半收取计699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尚蓓蕾
书 记 员 申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