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民特28号
申请人: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10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智路与福佑街交叉口西南角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新乡仲裁委员会(2023)***字第245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裕隆公司恶意隐瞒客观证据,足以影响新乡仲裁委(2023)***字第245号案件**裁决;2.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枉法裁决行为。
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称,1.案涉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决算和评审,***正式基于以上证据依法作出了**裁决;2.双方之间的工程价款已经过决算,案涉决算书以及新乡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评审报告应作为双方决算依据。综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圣亚公司申请。
本院查明:2024年1月12日,新乡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字第245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改道工程剩余工程款67700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67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为申请本案仲裁申请财产保全预交的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服务费6561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圣亚公司主***公司存在隐瞒证据情形,但仅称被隐瞒的证据系案涉工程结算资料,并不能对被隐瞒证据进行明确具体;同时,圣亚公司主**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但也并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何种违规违纪情形。因此,圣亚公司的上述两项撤裁理由实际均系对仲裁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不服,并不符合仲裁法所规定的应当撤裁的情形。
综上,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圣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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