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高新区通志钢木家俱厂与河南金华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02民初9573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高新区通志钢木家俱厂,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关堤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420BY61P。 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庄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华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天丰科技产业园A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9F6QL9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智路与福佑街交叉口西南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512966X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豫兴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与纬七路向西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7BR6E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高新区通志钢木家俱厂诉被告河南金华龙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兴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高新区通志钢木家俱厂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兴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兴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高新区通志钢木家俱厂撤回对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兴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