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宏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北一村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60242806。
法定代表人:刘吉伟。
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21619591X。
法定代表人:杨福炬。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作出廊坊市宏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冀100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4115.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