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宏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北一村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60242806。
法定代表人:刘吉伟。
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21619591X。
法定代表人:杨福炬。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宏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4115.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884115.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