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宏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廊坊市宏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02民初1321号
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政街6号1幢1至3层全部。
负责人:多跃刚。
被告:廊坊市宏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北-村东路。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廊坊市宏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后取计789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官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