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67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乔祎(实习),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美景天城小区1号楼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6154355Y。
被告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芦岗乡***西北地(***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AK124L。
被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因与被告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诉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继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的起诉,对***诉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