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8民初1334号
原告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美景天城小区1号楼1单元303室。
被告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荥阳新310国道任庄。
被告人***,系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住所地在荥阳市,因此,该案应移送至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交货地为长垣魏庄客户现场,而该工地位于河南省××县魏庄镇,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长垣,原告河南运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