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621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小河镇大碾桥路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郭建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亚磊,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鼎公司)、王亚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振鼎公司、王亚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振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振鼎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浚劳人仲案字[2021]3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审理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严重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
振鼎公司辩称:1、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浚劳人仲案字[2021]3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是王亚磊招用并进行工作上的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2、原告所述不实。原告并非我公司雇佣人员,原告也从未到我公司应聘,没有办理入职手续,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也从未安排其从事任何劳动,也未对原告有任何管理情况。原告只是由王亚磊私自招用,我公司对其行为并不知情。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应该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王亚磊未答辩。
经庭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0年5月24日,原告***由被告王亚磊雇佣到商丘市夏邑县杨集镇牧原农牧养猪场从事钢构搭建工作。原告***未与被告振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振鼎公司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28日15时左右,原告***在搭建钢构房时不慎从房顶坠落,造成其受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由被告王亚磊雇佣并进行工作上的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被告振鼎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振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振鼎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之间是何种关系,故不能认定被告振鼎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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