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财保55号
申请人:***,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小河镇大碾桥路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郭建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保存,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保存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保存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位于鹤壁市淇滨区××路××路××道××路围合的街坊内鹤壁市文化旅游风情街区项目D区7号楼101(东1单元1层东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8号];
三、查封担保财产即位于鹤壁市淇滨区××路××路××道××路围合的街坊内鹤壁市文化旅游风情街区项目D区7号楼103(东2单元1层东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号]。
案件受理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温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 洁
书 记 员  张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