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华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钦民执字第22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祺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钦州华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思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钦州华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钦州华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3492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仲裁费用6378元、申请执行费6797.10元,但被执行人钦州华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以(2015)钦民执字第224-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钦州华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钦州市新兴街46号“华坚青城中央商业广场”5号楼2707号(面积117.17平方米)、2408号(面积38.69平方米)房屋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钦州华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钦州市新兴街46号“华坚青城中央商业广场”5号楼2408号(面积38.69平方米)房屋,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华
审判员方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