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816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这间杭州。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萧山金城路77号中冠置地大厦1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娄冬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2038055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叶
代理审判员闫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