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146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63487406,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611号1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钱潮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1702R,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志成大厦1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宁市萧湘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36106469,住所地嘉兴市海宁市农业综合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钱潮化工有限公司、海宁市萧湘化工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2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50062.22元及罚息、复利。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海宁市萧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海宁市萧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220537.77元;被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钱潮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均有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相墅花园的房产二处、杭州市萧山区帝凯大厦的房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并移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置。截止2019年8月1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20537.7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14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