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9执89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062084X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718号绿都世贸广场A座1-2层。
负责人郦伟仙。
被执行人杭州钱潮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1702R,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志成大厦1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宁市萧湘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61064-6,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农业综合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63487406,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611号1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钱潮化工有限公司、海宁市萧湘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1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73249.89元及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钱潮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浙江鸿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三辆,本院均已另案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杭州钱潮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的不动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后,已全部分配完毕,无余额可供本案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均已轮候查封,并发函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查得被执行人杭州钱潮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杭州萧湘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园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海宁市萧湘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但上述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截止2019年5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09执89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